以案普法 —— 一单位聘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大队依法给予处罚!
2024-10-28 15:05:52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舒千羽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5550

案情回顾:2024年9月13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中方慷复医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聘请的消防维保单位湖南全民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8月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未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印章,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于9月17日前整改,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4年9月18日,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湖南全民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方慷复医院出具的8月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已加盖单位印章,违法行为已改正。

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湖南全民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湖南全民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消防维保服务涉及建筑面积:3092.56平方米,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情形,量罚阶次为0-30%(0.1-0.3万),规模划分为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裁量区间为0.1万≤罚款,给予湖南全民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第十四条第一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6-1~006-27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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